福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网站logo

律师电话:13950200085

企业债务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福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网时间:2021-06-01 21:03:50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就是企业的法人,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推荐:

公司转让后,原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清偿吗?
律师解答:公司欠外债,法人代表要承担吗?
福州债权债务律师:企业债务纠纷应如何处理?
律师支招:遭遇公司欠钱不还,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股东把股权转让了,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福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个人照片

联系律师

李丹律师

联系电话:13950200085

执业证号:13501201010374730

执业律所: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8号金钻世家2座27层g

法律专长: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债务追讨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

律师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