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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以下这几种借条,属于无效借条!

来源:福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网时间:2021-06-01 20:35:25

  福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以下这几种借条,属于无效借条!

  1、“ 过期的”借条

  “过期”指的是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将不支持这种关系。此时债权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用途不合法的借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

  3、借贷合同无效

  如果借条是在债务人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下被迫签下的,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则,该债权利益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支持。(当事人在被胁迫写下字条的时候,最好能够留下一些隐秘的证据)

  4、借条形式的分手费

  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时,协商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青春损失费、分手费,通常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但实际中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

  一方以借条为凭证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提出证据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法院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链,说明借贷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提供转账记录、收据等,如果借条系孤证,不能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存在的,借条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借贷关系认可。

  6、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借条无效。

  7、高利贷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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